近日,廣東省江門市開平市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含異丙帕酯成分電子煙的毒品犯罪案件作出判決,這是自2024年7月1日異丙帕酯被國家列管以來,開平法院審結的首例此類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過微信與小亮(化名)商定,以 600元價格販賣兩枚含毒品異丙帕酯的電子煙煙彈。交易當日,梁某在開平市某酒店門口被民警抓獲,現場查獲四枚可疑電子煙煙彈。經稱重和鑒定,煙彈煙液共重4.15克,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
開平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販賣含毒品異丙帕酯的電子煙,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禁毒小知識
異丙帕酯是一種化學物質,化學結構與依托咪酯極為相似,是一類含有咪唑環的羧化酯類藥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狀,具有誘導麻醉和鎮靜藥理作用,且起效快,維持時間短,藥理活性高等特點。吸食后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刺激,導致興奮、幻覺等癥狀,長期使用還會導致身體和精神上的嚴重依賴,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問題,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
異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類似,常用電子煙為載體,勾兌在電子煙油中吸食,俗稱“上頭電子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溫馨提示
“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非法販賣、吸食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丙帕酯、異丙帕酯等
均屬于涉毒違法犯罪行為
在此提醒大家
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不要盲目跟風
切勿出于好奇嘗試“上頭電子煙”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江門禁毒)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主辦:柳州市鹿寨縣人民政府 承辦:鹿寨縣信息化建設中心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僅受理網站建設維護相關事宜
地址:鹿寨縣創業路2號 政府熱線電話:0772-6812345 縣政府郵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開平市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含異丙帕酯成分電子煙的毒品犯罪案件作出判決,這是自2024年7月1日異丙帕酯被國家列管以來,開平法院審結的首例此類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過微信與小亮(化名)商定,以 600元價格販賣兩枚含毒品異丙帕酯的電子煙煙彈。交易當日,梁某在開平市某酒店門口被民警抓獲,現場查獲四枚可疑電子煙煙彈。經稱重和鑒定,煙彈煙液共重4.15克,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
開平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販賣含毒品異丙帕酯的電子煙,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禁毒小知識
異丙帕酯是一種化學物質,化學結構與依托咪酯極為相似,是一類含有咪唑環的羧化酯類藥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狀,具有誘導麻醉和鎮靜藥理作用,且起效快,維持時間短,藥理活性高等特點。吸食后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刺激,導致興奮、幻覺等癥狀,長期使用還會導致身體和精神上的嚴重依賴,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問題,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
異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類似,常用電子煙為載體,勾兌在電子煙油中吸食,俗稱“上頭電子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溫馨提示
“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非法販賣、吸食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丙帕酯、異丙帕酯等
均屬于涉毒違法犯罪行為
在此提醒大家
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不要盲目跟風
切勿出于好奇嘗試“上頭電子煙”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江門禁毒)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縣創業路2號 政府熱線電話:0772-6812345
縣政府郵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