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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落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求規范高效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5-26 17:35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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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辦發〔202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求,依法維護林農和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服務支撐綠色發展,現就規范高效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原林權證不變不換要求。各地要妥善處理原林權證與不動產權證的關系,堅持依法頒發的原林權證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不得強制要求換證。對已登記但尚未發放到權利人的林權證,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收回和注銷。林權權利人以原林權證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除存在權利交叉重疊、權屬不清、證地不符等問題或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辦理,并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抵押權人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自然資源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抵押權人不得強制要求先換證再辦理抵押登記,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除外;林權抵押存續期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無需解除原抵押登記。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后續林權登記時,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原林權證范圍內存在非林地但無權屬交叉重疊的,不影響產權歸屬。

          二、規范林權登記受理和審核。申請人持原林權證辦理林權變更、轉移等登記時,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不得以原林權登記精度不高、數據未移交整合等原因不予受理,不得隨意增加登記材料。受理后,要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審核,按程序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得采取在原林權證上簡單標注,加蓋不動產登記專用章的方式辦理登記,避免將歷史遺留問題帶入新增登記中。集體所有的林地,不單獨登記集體林地所有權,統一納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三、穩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護農民權益,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林地繼續保持穩定。對承包到戶的林地,林草部門要加強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對于林地承包合同權屬清晰、面積準確的,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合同依申請辦理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于家庭承包的林地,農戶自愿流轉林地經營權的,仍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承包戶的林權證。

          四、完善林地經營權登記。適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林草部門要加強林地承包、流轉合同管理,規范林地經營權流轉。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承包、流轉合同,依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登記,對流轉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經營權,由承包方和受讓方共同申請;對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請;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登記。各地要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中增設林權登記模塊,按照國家數據庫標準增加“林地經營權”權利類型等字段,可單獨設置經營權圖層,規范做好林地經營權登記,為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和抵押融資提供支撐保障。

          五、創新開展林權地籍調查。根據《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關于集體林權首次登記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和補充地籍調查由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要求,集體林權首次登記和原林權登記成果不完善確需開展地籍調查的,自然資源部門和林草部門要按照政府明確的分工,聯合開展地籍調查,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調查費用。其他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開展地籍調查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指定調查機構。集體林權地籍調查要發揮村組作用,根據權屬來源資料,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高分辨率影像圖、實景三維數據等成果,以內業為主開展調查指界,無法通過內業確定權屬界線的,再進行外業調查。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由省級統籌組織開展林權地籍調查底圖制作、軟件開發和信息系統配發等工作,服務支撐市縣開展地籍調查、數據整合建庫等工作。林權地籍調查成果納入地籍調查數據庫統一管理。

          六、優化林權登記辦理流程。要圍繞高效辦好“一本證”,加快落實“一網、一門、一次”要求,自然資源部門受理林權登記申請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驗等事項的,由林草部門配合并聯辦理。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加強林權登記信息和林地被征占用、林木采伐、退耕還林等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系統有效對接,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各地要完善便民服務舉措,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將登記窗口向鄉鎮、村組延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延伸,積極推進“林權登記+金融”無縫銜接“一站式”服務,努力提高林權登記效率。探索符合農村實際的“互聯網+林權登記”,利用遠程線上辦理林權登記申請、指界簽章等事項。鼓勵登記上門服務、節假日預約無休和延時服務等便民舉措,方便進城務工林農辦理登記。

          七、協同推進歷史遺留問題清理規范。各地要將林權登記數據整合建庫和歷史遺留問題化解作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地制宜出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政策,積極構建政府主導,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牽頭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村組共同參與的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機制,組建專門工作力量,協同做好資料收集完善、合同簽訂、地籍調查、糾紛化解等工作。原林權登記圖件缺失、界址不清確需開展補充調查,調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調整的,應當變更合同后再進行登記。有條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可穩妥探索以村為單位,結合發包、延包工作,開展整村地籍調查,集中清理規范歷史遺留問題。對于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落實“屬地處理”原則,由鄉、縣、市、省按法律規定的情形分級調處,鼓勵農戶之間的林權糾紛在村一級就地化解。各地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進展情況要通過不動產登記月報系統及時報部。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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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4-05-26 17:35 來源:中國政府網

          自然資辦發〔202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求,依法維護林農和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服務支撐綠色發展,現就規范高效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原林權證不變不換要求。各地要妥善處理原林權證與不動產權證的關系,堅持依法頒發的原林權證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不得強制要求換證。對已登記但尚未發放到權利人的林權證,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收回和注銷。林權權利人以原林權證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除存在權利交叉重疊、權屬不清、證地不符等問題或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辦理,并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抵押權人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自然資源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抵押權人不得強制要求先換證再辦理抵押登記,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除外;林權抵押存續期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無需解除原抵押登記。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后續林權登記時,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原林權證范圍內存在非林地但無權屬交叉重疊的,不影響產權歸屬。

          二、規范林權登記受理和審核。申請人持原林權證辦理林權變更、轉移等登記時,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不得以原林權登記精度不高、數據未移交整合等原因不予受理,不得隨意增加登記材料。受理后,要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審核,按程序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得采取在原林權證上簡單標注,加蓋不動產登記專用章的方式辦理登記,避免將歷史遺留問題帶入新增登記中。集體所有的林地,不單獨登記集體林地所有權,統一納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三、穩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護農民權益,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林地繼續保持穩定。對承包到戶的林地,林草部門要加強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對于林地承包合同權屬清晰、面積準確的,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合同依申請辦理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于家庭承包的林地,農戶自愿流轉林地經營權的,仍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承包戶的林權證。

          四、完善林地經營權登記。適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林草部門要加強林地承包、流轉合同管理,規范林地經營權流轉。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承包、流轉合同,依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登記,對流轉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經營權,由承包方和受讓方共同申請;對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請;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登記。各地要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中增設林權登記模塊,按照國家數據庫標準增加“林地經營權”權利類型等字段,可單獨設置經營權圖層,規范做好林地經營權登記,為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和抵押融資提供支撐保障。

          五、創新開展林權地籍調查。根據《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關于集體林權首次登記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和補充地籍調查由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要求,集體林權首次登記和原林權登記成果不完善確需開展地籍調查的,自然資源部門和林草部門要按照政府明確的分工,聯合開展地籍調查,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調查費用。其他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開展地籍調查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指定調查機構。集體林權地籍調查要發揮村組作用,根據權屬來源資料,充分利用全國國土調查、高分辨率影像圖、實景三維數據等成果,以內業為主開展調查指界,無法通過內業確定權屬界線的,再進行外業調查。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由省級統籌組織開展林權地籍調查底圖制作、軟件開發和信息系統配發等工作,服務支撐市縣開展地籍調查、數據整合建庫等工作。林權地籍調查成果納入地籍調查數據庫統一管理。

          六、優化林權登記辦理流程。要圍繞高效辦好“一本證”,加快落實“一網、一門、一次”要求,自然資源部門受理林權登記申請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驗等事項的,由林草部門配合并聯辦理。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加強林權登記信息和林地被征占用、林木采伐、退耕還林等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系統有效對接,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各地要完善便民服務舉措,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將登記窗口向鄉鎮、村組延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延伸,積極推進“林權登記+金融”無縫銜接“一站式”服務,努力提高林權登記效率。探索符合農村實際的“互聯網+林權登記”,利用遠程線上辦理林權登記申請、指界簽章等事項。鼓勵登記上門服務、節假日預約無休和延時服務等便民舉措,方便進城務工林農辦理登記。

          七、協同推進歷史遺留問題清理規范。各地要將林權登記數據整合建庫和歷史遺留問題化解作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地制宜出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政策,積極構建政府主導,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牽頭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村組共同參與的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機制,組建專門工作力量,協同做好資料收集完善、合同簽訂、地籍調查、糾紛化解等工作。原林權登記圖件缺失、界址不清確需開展補充調查,調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調整的,應當變更合同后再進行登記。有條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可穩妥探索以村為單位,結合發包、延包工作,開展整村地籍調查,集中清理規范歷史遺留問題。對于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落實“屬地處理”原則,由鄉、縣、市、省按法律規定的情形分級調處,鼓勵農戶之間的林權糾紛在村一級就地化解。各地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進展情況要通過不動產登記月報系統及時報部。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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