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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發布日期:2024-08-26 17:06
          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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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中國公民申請出入境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申請人從事邊境貿易(含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邊境旅游服務或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對從事邊境貿易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出入境;對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且經國家移民管理局確認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對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邊境旅游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對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申請人,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邊境旅游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對經港澳流動漁船內地漁工主管部門備案的港澳流動漁船雇用的需隨船進入香港、澳門指定區域作業的內地漁工,以及經珠海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的赴澳門從事特定小額貿易的珠海毗鄰澳門邊境村鎮的常住居民,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限定口岸(漁港)出入境。因國籍沖突或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等情形,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出入境通行證。

          六、申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

          (四)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在邊境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者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提交所在的經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組團社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本人導游證;

          (七)因國籍沖突、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證件等情形需申請出入境通行證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七、辦理方式

          由申請人本人(未滿十六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九、辦結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證。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加急辦理出入境通行證: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合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對具備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準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證。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15日內簽發出入境通行證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時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關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號

          (二)收費標準

          1、一次出入境有效的15元/本;

          2、多次出入境有效的80元/本(港澳流動漁船內地漁工、珠澳小額貿易人員免征出入境通行證證件收費)。

          十一、結果送達

          批準簽發的出入境通行證,根據本人意愿由申請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

          十二、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附錄:1、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流程圖

          2、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附錄1

          附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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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2024-08-26 17:06 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中國公民申請出入境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申請人從事邊境貿易(含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邊境旅游服務或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對從事邊境貿易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出入境;對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且經國家移民管理局確認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對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邊境旅游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對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申請人,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邊境旅游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對經港澳流動漁船內地漁工主管部門備案的港澳流動漁船雇用的需隨船進入香港、澳門指定區域作業的內地漁工,以及經珠海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的赴澳門從事特定小額貿易的珠海毗鄰澳門邊境村鎮的常住居民,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限定口岸(漁港)出入境。因國籍沖突或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等情形,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出入境通行證。

          六、申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

          (四)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在邊境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者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提交所在的經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組團社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本人導游證;

          (七)因國籍沖突、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證件等情形需申請出入境通行證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七、辦理方式

          由申請人本人(未滿十六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九、辦結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證。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加急辦理出入境通行證: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合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對具備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準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證。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15日內簽發出入境通行證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時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關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號

          (二)收費標準

          1、一次出入境有效的15元/本;

          2、多次出入境有效的80元/本(港澳流動漁船內地漁工、珠澳小額貿易人員免征出入境通行證證件收費)。

          十一、結果送達

          批準簽發的出入境通行證,根據本人意愿由申請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

          十二、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附錄:1、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流程圖

          2、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附錄1

          附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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