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
1.城鎮女40至55周歲,男50至60周歲內人員(簡稱“4050”人員)。
2.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
4.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5.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員。
6.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
7.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1)城鎮零就業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2)在校期間申請并獲得了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3)父母雙方(單方)持《殘疾證》,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本人持《殘疾證》的高校畢業生。
(4)學生在校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災難,經民政部門認定屬社會扶助對象的高校畢業生。
(5)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8.難以安置的退捕漁民轉為城鎮常住人口的失業人員。
9.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處于無業狀態的并進行失業登記的農村轉移人員。
10.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在城鎮居住且處于無業狀態的并進行失業登記的建檔立卡易地扶貧搬遷人員。
11.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在農村常住且處于無地無業狀態的并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12.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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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對象
1.城鎮女40至55周歲,男50至60周歲內人員(簡稱“4050”人員)。
2.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
4.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5.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員。
6.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
7.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1)城鎮零就業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2)在校期間申請并獲得了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3)父母雙方(單方)持《殘疾證》,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本人持《殘疾證》的高校畢業生。
(4)學生在校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災難,經民政部門認定屬社會扶助對象的高校畢業生。
(5)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8.難以安置的退捕漁民轉為城鎮常住人口的失業人員。
9.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處于無業狀態的并進行失業登記的農村轉移人員。
10.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在城鎮居住且處于無業狀態的并進行失業登記的建檔立卡易地扶貧搬遷人員。
11.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在農村常住且處于無地無業狀態的并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12.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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