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高處 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6月6日上午10時左右,由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鹿寨鎮新勝村長沖屯鹿寨縣城第一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鹿寨經開區管委、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鹿寨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河南省安陽市林州市龍山街道建筑業發展中心212室
法定代表人:姜*帝
注冊資本:壹仟萬圓整
成立日期:2020年7月30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鑿井工程、園林綠化工程、鋼結構工程、環保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模板腳手架工程、機電工程、裝飾工程施工、特種工程、建筑勞務分包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3年6月6日10時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鎮新勝村長沖屯(鹿寨縣城第一污水處理廠改擴建項目)。
四、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劉*,男,4*歲,住址:河南省商丘市人,身份證號碼:41232219**********36,傷害程度:死亡,工種:雜工。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工地情況。鹿寨縣城第一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項目單位為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工程項目經理、主要負責人為姜*濤。劉*(死者)與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2023年6月6日上午6時30 分,勞務班組長赫*坤安排劉*(死者)、楊*合、楊*三人到池底清理建筑垃圾。當天上午9時40分,劉*通過AAO池簡易樓梯上到池邊喝水。在返回池底過程中因簡易樓梯滑落導致其跌落至池底。上午10時,工友楊*合發現劉*濤跌落在地,立即電話通知班組長赫*坤,告知劉*從爬梯跌落受傷,班組長立即告知現場負責人吳*峰趕往現場,并在 10時02分拔打 120,因救護車還沒到來,經現場商議采用塔吊平料斗配合人工把劉*從 AAO 池底吊起。10時15分吳*峰開車和項目經理姜*濤將受傷的劉*送至鹿寨縣人民醫院救治。下午14時40分,劉*因失血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公司項目經理姜*濤將劉*死亡事宜通知家屬。
死者家屬6月7日凌晨到達柳州。雙方(死者家屬與公司)于2023年6月9日達成賠償協議,至此賠償工作完成。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劉*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在通過高空過道(AAO 池邊)便攜式金屬梯進入池底時未系好安全帶、安全繩,導致便攜式金屬梯滑落時,沒有其他保護措施而跌落至池底發生事故。其個人不安全行為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企業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企業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便攜式金屬梯未按照《便攜式金屬梯安全》GB12142-2007要求進行設計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便攜式金屬梯在員工上下AAO 池時滑落而引發事故,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認定,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劉*(事故單位從業人員、死者)。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不夠,在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通過高空過道(反應池邊)簡易樓梯進入池底,因未系好安全帶、安全繩,導致簡易樓梯滑落時,沒有其他保護措施而跌落至池底發生事故。個人行為不安全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本人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該企業沒有嚴格按照《便攜式金屬梯安全》GB12142-2007“5.7 梯腳單梯和延伸梯底段應有防滑梯腳固定在梯框底部或有相應等效的防滑措施……”的要求安裝AAO池上下便攜式金屬梯;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開展作業。該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姜*濤(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項目主要負責人)。對項目工程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事故發生地便攜式金屬梯存在的安全隱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不到位,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對項目工地安全隱患排查,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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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達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
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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