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12·2”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12月2日18 時,在鹿寨縣江口鄉新安村古木屯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江口鄉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柳州市柳南區福馨路12號辦公樓二樓207號
法定代表人:莫*鋒
注冊資本:肆仟玖佰捌拾萬圓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8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電力工程;通信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土方工程;建筑裝飾工程;爆破與拆除工程;環保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鋼結構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防腐保溫工程;建筑材料銷售;機械設備租賃、銷售;建筑勞務分包作業;建筑裝飾設計工程;苗木培育銷售;消防器材、勞保用品銷售;新能源充電設備設計安裝,機動車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汽車零部件生產及銷售;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處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3年12月2日18時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江口鄉新安村古木屯(2023年鹿寨縣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項目江口鄉新安村)。
四、事故類別
機械傷害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黃*弟,男,6*歲,住址:廣西柳城縣東泉鎮****號,身份證號碼:45022219*********1,傷害程度:死亡,工種:混凝土攪拌轉運車操作員。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工地情況。鹿寨縣2023年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項目(江口鄉新安村)施工單位為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該工程承包范圍為灌溉與排水工程:改建灌溉渠道14條4632米,DN400涵管9座,攔水壩1座;田間道路工程:改建道路5條2021米,改建錯車臺7座,DN400過路涵9座,回車臺4座,下田坡道10座。該工程項目經理、主要負責人為何*堅。黃*弟(死者)為該項目的從業人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道路為一條連接施工工地與公路的斜坡施工便道,坡長30米,坡高5.54米。2023年12月2日16時左右,混凝土攪拌轉運車操作員黃*弟將車輛停靠在工地施工便道斜坡處,因道路不平,導致車輛后溜側翻,其本人被車輛壓中。項目工地從業人員何*福發現混凝土攪拌轉運車側翻后,立即駕駛工地鉤機把轉運車移開將黃*弟救出。當天17時左右醫務人員和派出所民警趕到事故現場,因黃*弟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3年12月16日,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及諒解協議,至此善后工作完成。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混凝土攪拌轉運車操作員黃*弟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將混凝土攪拌轉運車停在公路安全處,而是停在施工便道靠近坡頂的斜坡處,導致混凝土攪拌轉運車后溜側翻將其本人壓中致其身亡。其個人不安全行為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安全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企業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人員違規操作的事故隱患,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企業項目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認定,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12·2”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黃*弟(事故單位從業人員、死者)。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在駕駛混凝土攪拌轉運車停車時,將混凝土攪拌轉運車停在施工便道靠近坡頂的斜坡處導致車輛后溜。個人安全知識不夠,在混凝土攪拌轉運車后溜時,沒有正確操作車輛導致車輛側翻壓中其本人而引發事故,個人行為不安全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是事故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鑒于其本人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未對該項目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導致混凝土攪拌轉運車操作員黃*弟在車輛后溜時未能正確操作車輛,從而使車輛側翻壓中其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混凝土攪拌轉運車操作員黃*弟將車輛停靠在工地施工便道斜坡處的事故隱患。該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何*堅(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項目主要負責人)。對項目工程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混凝土攪拌轉運車操作員黃*弟將車輛停靠在工地施工便道斜坡處的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項目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不到位,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及項目主要負責人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對項目工地安全隱患排查,提升項目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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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眾聯建設有限公司“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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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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