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6·6” 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6月6日14時許,在鹿寨縣平山鎮大陽村大淮海屯附近,由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過境線公路(羅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鐵路立交橋衡柳段樁基工程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8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平山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揚州市江都區小紀鎮富民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向*祥
注冊資本:100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4月22日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建筑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屬結構制造;住宅水電安裝維護服務;機械設備租賃;通用設備修理;專用設備修理;電氣設備修理;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
企業名稱: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19]002887
地址:揚州市江都區小紀鎮富民集鎮工業集中區
經濟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有效期:2019年08月23日至2025年 08月22日
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情況
企業名稱: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詳細地址:揚州市江都區小紀鎮富民集鎮工業集中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12554600016P
法定代表人:向*祥
注冊資本:1000萬元整 ?????
經濟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證書編號:D332252394 ?
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
資質類別及等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叁級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4年6月6日14時許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平山鎮大陽村大淮海屯附近,柳州過境線公路(羅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鐵路立交橋衡柳段樁基工程施工現場。
四、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畢*云,男,5*歲,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鎮,身份證號碼:530125196********1,傷害程度:死亡,工種:裝卸工。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現場及人員情況。事故工程為柳州過境線公路(羅鹿段)上跨衡柳·湘桂鐵路立交橋衡柳段樁基工程。事故發生時畢*云穿戴有安全帽、勞動防護手套、勞動防護鞋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畢*云與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6月6日14時許,該工程裝卸工畢*云(死者)和挖掘機操作員覃*貴,把導管吊進貨車車廂。在覃*貴操作挖掘機吊裝導管過程中,畢*云發現導管無法擺正,便爬上車尾,用手擺正導管,因慣性作用,導管反彈打擊到畢*云頭部,當場昏倒。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上報事故情況,畢*云經醫生現場救治無效死亡。
2024年6月8日,畢*云家屬已和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達成死亡賠償協議并獲得相關賠償。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畢*云安全意識淡薄,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在挖掘機開展作業時,沒有退出到機器作業的安全距離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時間不足,導致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出現挖掘機操作員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違規操作挖掘機開展吊裝作業。
2.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企業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的事故隱患。
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挖掘機操作員違規操作挖掘機開展吊裝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事故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認定,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6·6”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畢*云(事故單位從業人員、死者)。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在挖掘機開展作業時,沒有退出機器作業的安全距離,個人行為不安全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覃*貴(事故單位挖掘機從業人員)。違反挖掘機安全操作規程,違規操作挖掘機開展吊裝作業引發事故,其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建議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理。
(三)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對該崗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足。二是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開展吊裝作業的事故隱患。該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該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解*成(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項目主要負責人)。對項目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違規操作挖掘機開展吊裝作業的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不到位,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江蘇恒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項目工程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強對生產設備及建筑工程機械的管理,嚴格遵守機械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范圍,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力度,嚴格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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