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 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6月6日16時35分,在鹿寨縣平山鎮芝山村紅巖屯,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鹿寨縣芝鑫礦業有限公司新生產線鋼架棚工程發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住建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平山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北雀路45號
法定代表人:劉*娣
注冊資本:20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24年2月26日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設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建筑用鋼筋產品銷售;金屬結構銷售;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對外承包工程;金屬門窗工程施工;工程塑料及合成樹脂銷售;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工程管理服務;廣告設計、代理;廣告制作;平面設計;建筑材料銷售;電線、電纜經營;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電氣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4年6月6日16時35分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平山鎮芝山村紅巖屯(鹿寨縣芝鑫礦業有限公司內)。
四、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傷者蘇*達,男,3*歲,住址:廣西柳江區**鎮,身份證號碼:45223119*********7,傷害程度:重傷。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現場及人員情況。事故地點位于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鹿寨縣芝鑫礦業有限公司新生產線鋼架棚工程施工現場。事故發生時蘇*達穿戴有安全帽、勞動防護手套、勞動防護鞋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6月6日16時35分,蘇*達(傷者)沿鋼架棚上到7米高的吊裝設備系吊裝繩,在系好吊裝繩后,下至地面的過程中,因沒有掛好安全掛鉤,從距地面約5米高的鋼架棚棚面跌落至地面。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
目前,傷者蘇*達已從醫院治療后居家休養,尚無法正常行走,還需進一步做康復治療,無生命危險。相關善后工作待康復后進一步處理。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從業人員蘇*達,從約7米高的吊裝設備下至地面過程中,因未系好安全掛繩不慎跌落至地面,其安全防護缺失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培訓及作業資質缺失。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高空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而上崗作業。
2.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在高空作業時,需按相關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蘇*達在未持有高空作業從業資格證而開展高空作業的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認定,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該公司從業人員開展鋼架棚作業時,安全生產把關不嚴,對未持有高空作業資質而上崗作業的蘇*達沒有進行嚴格審查。施工現場未設置“小心高處墜落”等主要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在高空作業時,需按相關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二)蘇*達(事故單位從業人員、傷者)。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在未持有高空作業從業資格證,不具備高空作業資質的情況下冒險開展高空作業。個人行為不安全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本人在事故中受重傷,由企業按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三)唐*國(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鹿寨縣芝鑫礦業有限公司新生產線鋼架棚工程項目經理、主要負責人)。對公司項目工程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從業人員蘇*達無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證》的隱患排查,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在高空作業時,需按相關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組織建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廣西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項目工程現場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相關規定為企業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力度,嚴格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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