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檔案局行政執法(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目錄(2024年版)
來源:
鹿寨縣檔案局  |
發布日期:
2024-11-26 16:14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實施依據 |
1 | 對非法出賣、轉讓、贈送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第四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
2 | 對利用檔案館檔案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第四十九條 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非國有檔案因安全原因的檔案代保管 | 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采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
說明 | 1.本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主要梳理規范檔案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設定的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 2.本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實施依據更新至?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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