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機構名稱:鹿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機構類別:鹿寨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辦公地址: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29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外)
聯系電話:0772-6663999
電子郵件:lzgtj6812650@163.com
負責人:劉萍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政策法規和確權登記股
規劃利用和耕地保護股
國土空間規劃股
礦產資源與生態修復股
二層機構:
鹿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鹿寨縣土地交易儲備中心
鹿寨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鹿寨縣地質環境監測站
鹿寨縣國土空間整治中心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柳州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擬訂相關政策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按照上級標準執行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按照上級標準執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按上級擬訂的制度、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上級標準執行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和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集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轉用的實施工作。
(六)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組織、審批、報批、修訂工作。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設計指導。統籌全縣村莊規劃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編制。開展縣區村莊規劃技術審查和審批工作。參與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跡保護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規范標準并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承辦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根據詳細規劃制定全縣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組織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研究和用地范圍核定等工作,依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開展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技術審查工作,統籌實施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工作,指導各鄉鎮的規劃許可工作。
(十三)組織和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以及交通組織等各類專項規劃和規劃研究的編制工作。統籌協調各類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統籌指導地下管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統籌全縣建筑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依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開展建筑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指導鄉鎮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和地圖管理。負責統籌全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十六)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研究和擬訂全縣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依法開展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參與查處違法建設,負責全縣違法建設認定工作。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統籌指導城鄉規劃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七)根據授權,配合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政策落實,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