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 礦粉罐坍塌事故調查評估報告
2023年3月24日14時48分,位于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發生一起礦粉罐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0萬元。鹿寨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2023年8月16日,鹿寨縣人民政府對《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礦粉罐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同意事故結案,事故報告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開。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的有關規定,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礦粉罐坍塌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4年5月8日,由鹿寨縣安委辦組織原事故調查組成員組成的評估組,采取座談詢問、走訪核查與查閱文件的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設備所有者李*才為了拆除設備將其銷售,邀請朋友何*(死者)開展罐體切割等設備拆卸作業,何*在切割作業過程中,因受力不均罐體倒塌造成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適用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定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安全生產法釋義》,對《安全生產法》適用主體明確界定為個體工商戶以上的企業,并不包括自然人。因此李*才作為自然人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經詢問相關人員、調取相關資料及實地調查論證,綜合分析認定: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俄洲村大塘屯“3·24”礦粉罐坍塌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的礦粉罐已經處理,無法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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