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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12·17” 一般落石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 縣安全生產監察大隊  |   發布日期: 2019-05-17 09:01   |  作者: 應急管理局

          ??? 2018年12月17日,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大村村山角屯附近的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發生一起落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及有關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安全監管局、縣公安局、縣紀委監委、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縣林場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1. 一、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大村村山角屯附近一山嶺上,面積約1437畝。該林場土地權屬鹿寨縣林場所有,2014年開始由廣西林業集團桂欽林漿紙有限公司租賃該林地進行桉樹種植。2017年6月,張**通過南寧(中國-東盟)商品交易所林產品電子交易平臺,公開競價獲得該林木所有權。在取得采伐和銷售權后,張**便組織采伐工作。在聘請工人進行砍伐時,同時聘請挖掘機對該林班進行修路配合采伐。2018年12月17日,挖掘機司機黃**和林木采伐工人楊**等人員在同時作業時,一直徑約1米的橢圓形石頭從挖掘機作業處滾落約300米后,擊中林木采伐工人楊老細,造成楊**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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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張**,男,4*歲,柳州市魚峰區人,未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無工作單位和職務,是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林木的所有人。張**本次所組織從事采伐的林地14**畝,購買合同總價為66*萬元,采伐人員30余人,是采伐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全面負責林木的采伐工作。

            三、事故發生時間

            ????2018年12月17日9時左右。

            ????四、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

            五、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

            六、事故傷亡情況

            該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楊**,男,48歲,廣西三江縣同樂****良沖屯人直接經濟損失為116萬元。

            七、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八、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12月17日,張**組織挖掘機司機黃**和林木采伐工人楊**等20人在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進行生產作業。9時左右,挖掘機司機黃**變換修路地點,作業面位于林木采伐作業面上方,挖掘機工作面下方同時有林木采伐工人楊**等人員在砍樹,這時,一直徑約1米的橢圓形石頭從挖掘機工作面方向滾落約300米后將下方林木采伐工人楊**擊中。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進行施救,同時撥打120和119電話進行求助。接到報告后,縣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救援。經120現場救治,因楊**傷勢過重救治無效而死亡。

            2018年12月18日,張**和楊**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并按協議進行了賠償,至此,相關善后工作處理完畢。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林木采伐工人楊**等人員在砍樹作業時,石頭滾落后直接擊中采伐工人楊**,導致楊**當場死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 (二)張**在組織挖掘機司機和采伐工人進行生產作業時,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挖掘機司機黃**變更作業面后,形成上下交叉作業和生產作業區域內有落石危險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張春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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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12·17”一般落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一、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事故的具體情況,經綜合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為:

            (一)張**(事故發生林地的生產經營負責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在組織挖掘機司機和采伐工人進行生產作業時,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挖掘機司機黃**變更作業面后,形成上下交叉作業和生產作業區域內有落石危險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縣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事故調查組認為本事故涉嫌觸犯刑法,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鹿寨縣林場和廣西林業集團桂欽林漿紙業有限公司加強對張**等我縣林場內從事林木采伐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安全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對采伐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做到防范于未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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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12·17”

            一般落石事故調查組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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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12·17” 一般落石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 縣安全生產監察大隊  |   發布日期: 2019-05-17 09:01    |  作者: 應急管理局

          ??? 2018年12月17日,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大村村山角屯附近的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發生一起落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及有關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安全監管局、縣公安局、縣紀委監委、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縣林場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1. 一、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大村村山角屯附近一山嶺上,面積約1437畝。該林場土地權屬鹿寨縣林場所有,2014年開始由廣西林業集團桂欽林漿紙有限公司租賃該林地進行桉樹種植。2017年6月,張**通過南寧(中國-東盟)商品交易所林產品電子交易平臺,公開競價獲得該林木所有權。在取得采伐和銷售權后,張**便組織采伐工作。在聘請工人進行砍伐時,同時聘請挖掘機對該林班進行修路配合采伐。2018年12月17日,挖掘機司機黃**和林木采伐工人楊**等人員在同時作業時,一直徑約1米的橢圓形石頭從挖掘機作業處滾落約300米后,擊中林木采伐工人楊老細,造成楊**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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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張**,男,4*歲,柳州市魚峰區人,未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無工作單位和職務,是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林木的所有人。張**本次所組織從事采伐的林地14**畝,購買合同總價為66*萬元,采伐人員30余人,是采伐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全面負責林木的采伐工作。

            三、事故發生時間

            ????2018年12月17日9時左右。

            ????四、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

            五、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

            六、事故傷亡情況

            該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楊**,男,48歲,廣西三江縣同樂****良沖屯人直接經濟損失為116萬元。

            七、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八、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12月17日,張**組織挖掘機司機黃**和林木采伐工人楊**等20人在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進行生產作業。9時左右,挖掘機司機黃**變換修路地點,作業面位于林木采伐作業面上方,挖掘機工作面下方同時有林木采伐工人楊**等人員在砍樹,這時,一直徑約1米的橢圓形石頭從挖掘機工作面方向滾落約300米后將下方林木采伐工人楊**擊中。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進行施救,同時撥打120和119電話進行求助。接到報告后,縣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救援。經120現場救治,因楊**傷勢過重救治無效而死亡。

            2018年12月18日,張**和楊**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并按協議進行了賠償,至此,相關善后工作處理完畢。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林木采伐工人楊**等人員在砍樹作業時,石頭滾落后直接擊中采伐工人楊**,導致楊**當場死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 (二)張**在組織挖掘機司機和采伐工人進行生產作業時,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挖掘機司機黃**變更作業面后,形成上下交叉作業和生產作業區域內有落石危險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張春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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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12·17”一般落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一、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事故的具體情況,經綜合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為:

            (一)張**(事故發生林地的生產經營負責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在組織挖掘機司機和采伐工人進行生產作業時,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挖掘機司機黃**變更作業面后,形成上下交叉作業和生產作業區域內有落石危險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縣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事故調查組認為本事故涉嫌觸犯刑法,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鹿寨縣林場和廣西林業集團桂欽林漿紙業有限公司加強對張**等我縣林場內從事林木采伐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安全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對采伐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做到防范于未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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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林場華僑分場6林班“12·17”

            一般落石事故調查組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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