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鹿寨鎮民生路工地“11·8”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 ?2018年11月8日18時左右,鹿寨縣鹿寨鎮民生路一工地發起1起因施工引起房屋坍塌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及有關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安全監管局、縣公安局、縣紀委監委、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事故工程基本情況
2017年12月25日,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吳**于鹿寨縣土地交易儲備中心競得編號為P(2017)31號宗地(位于鹿寨縣鹿寨鎮民生路城南派出所旁),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計劃將該宗地用于房地產開發。2018年9月28日,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宗地地面清理工程交由孫**個人負責施工,地面清理內容包括房屋拆除,本次工程為拆除一排高三層半(大約15米),共計3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11月3日,經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意,孫**介紹賓**個人進行對該房屋拆除施工,11月8日,賓**在組織工人進行房屋拆除時,房屋突然坍塌壓崩旁邊“小宇***螺店”墻壁,造成在店內用餐人員1死1傷的事故發生。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3MA5N******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鹿寨縣鹿寨鎮飛鹿大道68號昌廈御座二層10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吳**
注冊資本:壹仟萬圓整
成立日期:2018年1月23日
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事故發生時間
????2018年11月8日18時左右。
????四、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鹿寨鎮民生路“小宇***螺店”一樓。
五、事故類別
????坍塌事故
六、事故傷亡情況
該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死者覃**,女,25歲,柳州市魚峰區雒容鎮人。傷者陳*,男,39歲,現住鹿寨縣鹿寨鎮紫金園21幢,無生命危險。直接經濟損失為182萬元。
七、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八、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9月28日,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編號為P(2017)31號宗地交給孫**進行地面平整,在地面平整過程中需對該宗地房屋進行拆除,經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意,孫**個人介紹無房屋拆除相應資質等級的賓**對房屋進行拆除。11月8日18時左右,賓**個人組織工人進行房屋拆除時,被拆房屋突然坍塌壓崩旁邊“小宇***螺店”的墻壁,造成店內用餐人員被墻體淹埋,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進行施救,同時撥打120和119電話進行求助。接到報告后,縣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救援。經120醫務人員現場救治,但“小宇***螺店”客人覃**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當場死亡,陳健受傷送醫院醫治。
2018年11月30日,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與“小宇***螺店”業主和覃**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公司方按協議進行了賠償,至此,相關善后工作處理完畢。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房屋拆除方法操作不正確。賓**在組織工人進行房屋拆除施工時,未制訂房屋拆除施工組織方案,采用打炮機直接拆除房屋一樓柱子的錯誤拆除方法,致使被拆房屋瞬間整體坍塌,壓崩旁邊“小宇***螺店”的墻壁,造成店內用餐人員傷亡,從而引發事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方法不正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無房屋拆除資質等級。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房屋拆除工程進行施工前,未對賓**個人是否具備拆除工程相關資質等級進行核驗,導致房屋拆除工程交付給無具備拆除工程相關資質等級的賓**個人組織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事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缺乏安全管理,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安全檢查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防范措施不當,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另一間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縣鹿寨鎮民生路工地“1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一、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事故的具體情況,經綜合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為:
????(一)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將房屋拆除工程交付給無具備拆除工程相關資質等級的賓玉合個人組織施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縣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由縣住建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行業法律法規對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二)吳**(事故單位總經理、主要負責人)。作為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對賓**是否具備拆除工程相關資質等級進行核驗。未對本單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縣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徐**(事故單位現場負責人)。對賓**在組織工人進行屋拆除工程施工中,采用打炮機直接拆除房屋一樓柱子錯誤方法行為未進行制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企業內部規定給予處理。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事故調查組認為本事故涉嫌觸犯刑法,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廣西昌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即與賓玉合終止房屋拆除合同,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強化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意識,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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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鹿寨鎮民生路工地“11·8”
一般坍塌事故調查組
???????????????????????????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