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通報】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1·6” 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 ??2020年1月6日,位于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2隊甘蔗地發生一起輪式挖掘機碾壓人的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及有關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鹿寨鎮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紀委監委、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調查認定,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1·6”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車輛及經營活動情況
事故車輛為靈升牌LS95-9輪式挖掘機,由鹿寨鎮思賢村塘頭屯村民吳寶*、劉賢*以及死者莫獻*(劉賢*與莫獻*為表兄弟關系)共同出資購買,并共同承攬工作、共同管理輪式挖掘機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人均未持有行政審批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無工作單位和職務,購車合同登記人為劉賢基。該車輛具有挖掘機和抓機(又稱夾機)兩項功能,可作為挖掘機或抓機使用。事發當時,吳寶*和劉賢*2人正在使用該輪式挖掘機進行作業裝車,輪式挖掘機在作業移動過程中不慎碾壓中莫獻*而引發事故。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0年1月6日凌晨2時20分左右。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2隊孫永革甘蔗地。
四、事故類別
????車輛傷害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該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莫獻*,男,3*歲,身份證住址:廣西鹿寨縣鹿寨鎮*村塘頭屯**號,身份證號:4522231990******070。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0年1月6日凌晨,劉賢*操作輪式挖掘機會同吳寶*共同在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2隊孫永*甘蔗地進行夾甘蔗裝車作業,莫獻*在吳寶*、劉賢*進行夾甘蔗裝車作業工作中到達甘蔗地內,到達甘蔗地后發現兩位合伙人劉賢*、吳寶*正在進行裝甘蔗施工作業,未告知正在作業中的合伙人,獨自到輪式挖掘機施工作業的甘蔗地里睡覺。凌晨2時20分左右,劉賢*操作輪式挖掘機在甘蔗地內移動過程中,不慎碾壓中睡在甘蔗地里的莫獻*頭部。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進行施救,同時撥打120和122電話進行求助。經120醫務人員現場醫治,莫獻*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而死亡。
2020年1月10日,劉賢*、吳寶*與莫獻*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并按協議進行了賠償,至此,相關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為:
1.事故受害人個人行為不安全。莫獻*到達甘蔗地后,未告知正在作業中的合伙人,獨自到輪式挖掘機施工作業的甘蔗地里睡覺,導致被輪式挖掘機在移動過程中直接碾壓中頭部,其個人行為不安全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輪式挖掘機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輪式挖掘機在進行裝甘蔗作業過程車輛移動時,未確認車輛后方安全,冒險作業而引發事故,輪式挖掘機作業人員冒險作業也是直接原因之一。
(二)間接原因
1.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到位。輪式挖掘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對施工作業場地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確保生產作業現場安全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到位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2.安全知識不足。在輪式挖掘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均未持有《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未接受輪式挖掘機安全操作、作業的相關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1·6”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因個人行為不安全、冒險作業、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到位和相關人員安全知識不足而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事故的具體情況,經綜合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為:
(一)莫獻*(死者、輪式挖掘機合伙人之一)在輪式挖掘機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個人行為不安全,冒險到甘蔗地內輪式挖掘施工作業附近睡覺,直接被輪式挖掘機在移動過程碾壓中頭部而引發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劉賢*(輪式挖掘機司機操作員、合伙人之一)。在輪式挖掘機生產經營活動中,共同出資購買輪式挖掘機,共同承攬、管理輪式挖掘機生產經營活動,是輪式挖掘機作業、操作員。未接受輪式挖掘機安全操作、作業相關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在移動車輛過程中,對施工作業場地安全生產工作檢查不到位,未確保輪式挖掘機在生產作業現場安全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組。
(三)吳寶*(輪式挖掘機合伙人之一)在輪式挖掘機生產經營活動中,共同出資購買輪式挖掘機,共同承攬、管理輪式挖掘機生產經營活動,事發時共同參與輪式挖掘機生產經營活動,是輪式挖掘機作業、指揮員。未接受輪式挖掘機安全操作、作業相關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在車輛移動過程中,對施工作業場地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確保生產作業現場安全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組。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事故調查組認為本事故涉嫌觸犯刑法,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劉賢*、吳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學習安全生產知識。責成鹿寨鎮政府加強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特別是輪式挖掘機的安全管理,針對當前社會上輪式挖掘機從業人員情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輪式挖掘機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及時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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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鎮思賢村金雞屯“1·6”
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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