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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10·12” 樹木砍伐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 鹿寨縣應急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1-12-11 09:45

          2021年10月12日,鹿寨陽光木業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在位于鹿寨縣黃冕鎮愛國村黃冕林場拉聾林地進行木材砍伐,公司工人潘*正(男,5*歲,柳州市三江縣**鄉人)在木材砍伐時,被樹木倒壓中,經120醫生現場救治無效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及有關規定,1020日,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黃冕鎮人民政府、縣應急管理局人社局、縣林業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調查認定,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3056017274G

          名稱: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鹿寨縣鹿寨鎮龍田村大井屯

          法定代表人:韋獻明

          成立日期:20121022

          經營范圍:單板、鋸材、拼版、木片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林木采伐許可證。

          該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獲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具有林木采伐資質。

          三、事故發生時間

          ????202110121540分

          ????四、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黃冕鎮愛國村黃冕林場拉聾林地

          五、事故類別

          ????樹木砍伐傷害事故。

          六、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潘*正,男,5*歲,住址:廣西三江縣獨峒**********4號,身份證號:4522281***********14傷害程度:死亡,工種:砍伐工人

          七、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八、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11012鹿寨陽光木業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在位于鹿寨縣黃冕鎮愛國村黃冕林場拉聾林地進行木材砍伐,由于當天上午風力很大,公司讓工人在營地休息,但是公司工人潘*正、向昌文、吳運梅、向奶利宜一組四人自行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在樹木砍伐時,潘*正被倒下的樹木壓中,經120醫生現場救治無效死亡1012日,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公司已與潘*正家屬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書、《諒解書》,公司已按協議作出了賠償,至此,相關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有關情況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為砍伐工人潘*正在砍伐時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開展,一是在當天風大天氣惡劣的情況下,與自己同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吳運梅、向奶利宜)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二是在未規范佩戴安全帽且沒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設備情況下,到林地開展作業。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員工的管理不嚴,天氣惡劣讓員工私自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生產經營單位工程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不規范,未建立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從業人員未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相關規定開展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不按照安全生產操作流程私自作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因個人行為不安全、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一、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事故的具體情況,經綜合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為:

          (一)潘德正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公司砍伐員)。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意識不夠,一是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與自己同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吳運梅、向奶利宜)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二是在未規范佩戴安全帽且沒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設備情況下到林地開展作業。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二)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把關不嚴,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員工私自到林地進行砍伐作業,未制定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事故調查組。

          (三)韋獻明(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

          對企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規范,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未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相關規定開展作業;督促、檢查林地生產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員工未按安全生產規定,私自到林地砍伐樹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二十一第(二)項“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事故調查組。

          )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責任的,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對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強化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意識,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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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10·12” 樹木砍伐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 鹿寨縣應急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1-12-11 09:45   

          2021年10月12日,鹿寨陽光木業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在位于鹿寨縣黃冕鎮愛國村黃冕林場拉聾林地進行木材砍伐,公司工人潘*正(男,5*歲,柳州市三江縣**鄉人)在木材砍伐時,被樹木倒壓中,經120醫生現場救治無效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及有關規定,1020日,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黃冕鎮人民政府、縣應急管理局人社局、縣林業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調查認定,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3056017274G

          名稱: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鹿寨縣鹿寨鎮龍田村大井屯

          法定代表人:韋獻明

          成立日期:20121022

          經營范圍:單板、鋸材、拼版、木片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林木采伐許可證。

          該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獲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具有林木采伐資質。

          三、事故發生時間

          ????202110121540分

          ????四、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黃冕鎮愛國村黃冕林場拉聾林地

          五、事故類別

          ????樹木砍伐傷害事故。

          六、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潘*正,男,5*歲,住址:廣西三江縣獨峒**********4號,身份證號:4522281***********14傷害程度:死亡,工種:砍伐工人

          七、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八、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11012鹿寨陽光木業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在位于鹿寨縣黃冕鎮愛國村黃冕林場拉聾林地進行木材砍伐,由于當天上午風力很大,公司讓工人在營地休息,但是公司工人潘*正、向昌文、吳運梅、向奶利宜一組四人自行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在樹木砍伐時,潘*正被倒下的樹木壓中,經120醫生現場救治無效死亡1012日,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公司已與潘*正家屬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書、《諒解書》,公司已按協議作出了賠償,至此,相關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有關情況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為砍伐工人潘*正在砍伐時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開展,一是在當天風大天氣惡劣的情況下,與自己同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吳運梅、向奶利宜)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二是在未規范佩戴安全帽且沒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設備情況下,到林地開展作業。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員工的管理不嚴,天氣惡劣讓員工私自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生產經營單位工程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不規范,未建立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從業人員未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相關規定開展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不按照安全生產操作流程私自作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因個人行為不安全、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一、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事故的具體情況,經綜合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為:

          (一)潘德正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公司砍伐員)。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意識不夠,一是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與自己同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吳運梅、向奶利宜)到林地開展砍伐作業,二是在未規范佩戴安全帽且沒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設備情況下到林地開展作業。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二)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把關不嚴,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員工私自到林地進行砍伐作業,未制定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事故調查組。

          (三)韋獻明(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

          對企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規范,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未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相關規定開展作業;督促、檢查林地生產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員工未按安全生產規定,私自到林地砍伐樹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二十一第(二)項“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事故調查組。

          )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責任的,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鹿寨縣陽光木業有限責任公司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對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強化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意識,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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