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7·17” 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7月17日上午,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鹿寨鎮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7·17”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鹿寨縣鹿寨鎮角塘村歐村屯
法定代表人:廖永忠
注冊資本:壹佰萬圓整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30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膠合板、單板、木片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裝載機基本情況。
經廣東中智痕跡司法鑒定所鑒定后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智司鑒【2022】鑒字第2924S號)鑒定意見為,對標記有“合力叉車”的叉車(出廠編號:020358G1771):①標記有“合力叉車”的叉車照明信號裝置可以正常使用。②標記有“合力叉車”的叉車轉向系工作狀況正常。③標記有“合力叉車”的叉車制動系工作狀況正常。④標記有“合力叉車”的叉車喇叭功能工作狀況不正常。
(三)事故發生廠區情況。
事故發生地為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曬板場區內,經縣交警大隊測量,叉車行駛的道路坡度為15度。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2年7月17日6時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鹿寨鎮角塘村歐村屯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曬板場。
四、事故類別
????車輛傷害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秦*花,女,5*歲,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鎮********號,身份證號:5322241************85,傷害程度:死亡,工種:曬板工。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2年7月17日上午6時左右,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的叉車司機廖*轉在駕駛叉車將倉庫里的木板運輸出來進行晾曬時,在倒車下坡過程中不慎碰撞正在曬板的工人秦*花。事故發生后分廠廠長唐沙沙立即通知消防、120急救等部門后向公司領導報告,消防、120急救趕到后立即組織對秦*花進行救援。6時10分,秦*花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7月21日,秦*花家屬已和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達成了死亡賠償協議并獲得了相關賠償,至此,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
1.叉車駕駛人員不安全行為:涉事叉車操作人員廖*轉未取得叉車特種作業從業資格證,不具備叉車操作資質,在用叉車從廠房運送木板到晾曬板晾曬途中碰撞秦銀花而引發事故。其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車輛的不安全狀態:標記有“合力叉車”的涉事叉車喇叭功能工作狀況不正常。車輛存在不安全狀態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訓缺失。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缺失,致使從業人員廖*轉對叉車操作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從而引發事故,安全教育培訓缺失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不規范,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廖*轉未取得叉車特種作業從業資格證而操作叉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個人未取得叉車特種作業從業資格證資質情況下違規操作叉車,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7·17”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廖*轉(事故單位叉車司機)。男,3*歲,廣西興安縣溶江**************號人。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不夠,自身未取得叉車特種作業從業資格證資質,在不具備特種設備操作資格的情況下上崗操作叉車,從而引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本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和承擔者,已涉嫌觸犯到刑法,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按相關規定處理。
(二)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把關不嚴,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而上崗作業;未有效制止廖德轉不具備操作資質而上崗違規操作叉車;施工現場未設置“小心車輛傷害”和“限速”等相關安全警示標志,從而引發死亡事故。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和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鹿寨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對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事故調查組。
(三)廖永忠(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特種設備(叉車)操作人員無操作資質而上崗違規作業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組織建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鹿寨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送事故調查組。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在作業現場完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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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城品木業有限公司“7·17”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