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6·24” 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6月24日下午,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廣場路9號的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6·24”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工地情況
事故工地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廣場路9號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購買的鹿寨縣得優涂料經營部防漏材料,并由商店的經營者韋海關帶領羅澤友到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補漏施工時不慎發生事故。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住所:鹿寨縣鹿寨鎮廣場路9號
法定代表人:李春權
注冊資本:陸佰陸拾叁萬貳仟圓整
成立日期:1996年03月28日
營業期限:1996年03月28日至2026年03月27日
經營范圍:糧食、食品(憑許可證核準的范圍在有效期內經營)批發、零售,農副產品、百貨,貨物中轉、倉房出租,稻谷、玉米收購,普通貨物裝卸、搬運、倉儲服務,住宿服務,提供汽車停車場。(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2年6月24日16時30分
三、事故發生地點
鹿寨縣鹿寨鎮廣場路9號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5號倉庫與7號倉庫棚倉連接處。
四、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羅*友,男,5*歲,住址:鹿寨縣中渡鎮人,身份證號:4522231***********2,傷害程度:死亡,工種:天面補漏。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2年6月24日16時30分,鹿寨縣鹿寨鎮廣場路9號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5號倉庫與7號倉庫棚倉連接處,死者羅*友在完成7號倉庫天面補漏工作后,在沒有配戴任何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情況下,直接從7號倉與5號倉之間的石棉瓦鋼架棚穿過。因在移動的過程中沒有踩到棚倉橫梁鋼架而是踩在石棉瓦上,導致石棉瓦斷裂跌落而死亡。事故發生后工頭韋*關立即通知消防、120急救等部門后向公司領導報告,消防、120急救趕到后立即組織對羅*友進行救援。24日下午16時40分,傷者羅*友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7月7日,羅*友家屬已和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達成了死亡賠償協議并獲得了相關賠償,至此,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有關情況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
1.羅*友完成7號倉庫天面補漏工作后,沒有按照安全規程直接從7號倉與5號倉之間的石棉瓦鋼架棚穿過,導致石棉瓦斷裂墜落死亡。
2.羅*友在高空作業時沒有佩戴安全帶,其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高空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而上崗作業,企業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足,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時,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參加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不規范,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把關不嚴,未知曉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域作業;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致使從業人員未按照高空作業相關要求佩戴符合行業規范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高空作業沒有嚴格按照作業流程開展作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認定,經調查認定,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6·24”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羅*友(事故工程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未佩戴安全帶,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在高空作業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高空作業流程開展作業,未持有高空作業的《特種作業證》,不具備高處作業資質,完成7號倉庫天面補漏工作后直接從7號倉與5號倉之間的石棉瓦鋼架棚穿過,導致石棉瓦斷裂,從而從約8米高處墜落至地面而引發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是事故的主要承擔者,鑒于在事故中已經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進行倉庫天面補漏施工作業時,安全生產把關不嚴,對未取得高空作業《特種作業證》而上崗作業的羅澤友進行作業把關不嚴。施工現場未設置“小心高處墜落”等主要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在高空作業時,需按照相關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李春權(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倉庫天面補漏工程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工人羅*友無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證》和從業人員高處作業未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組織建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在作業現場完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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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桂良實業有限公司“6·24”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