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8·10” 觸電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8月10日晚,位于鹿寨縣江口鄉的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江口鄉人民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柳州市鹿寨縣江口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三門江林場江口分場16林班20、21小班沖溝
法定代表人:黃敬倫
注冊資本:貳佰萬圓整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12日
營業期限:2019年07月12日至2039年07月11日
經營范圍:家畜、家禽的飼養與銷售;飼料銷售;蔬菜種植與銷售;養殖技術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2年8月10日18時
三、事故發生地點
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母豬產房門口。
四、事故類別
????觸電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路*青,男,3*歲,住址:廣西柳州市柳北區長塘鎮******號,身份證號:452227**********11,傷害程度:死亡,工種:養殖技術工。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2年8月10日18時左右,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養殖技術工人路*青在使用高壓噴水槍清洗母豬產房豬食槽時不慎觸電身亡。當晚20時30分,工友陳*富沒有見死者回到豬場宿舍吃飯,于是就前往母豬產房尋找路*青后發現其身亡,陳*富立即通知公司負責人黃敬倫及110、120急救。120急救趕到后立即組織對路*青進行救治。21時30分,路*青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8月11日,路*青家屬已和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達成了死亡賠償協議并獲得了相關賠償,至此,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從業人員路*青在使用-55高壓冷水清洗機清洗母豬產房豬食槽時,沒有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穿戴膠手套、水鞋等必要的防觸電勞動防護用品。其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設備的不安全狀態:從業人員使用的-55高壓冷水清洗機未按要求將電機零線接地,設備安裝存在不安全狀態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訓缺失。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缺失,致使從業人員路*青沒有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穿戴膠手套、水鞋等必要的防觸電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直接操作清洗機導致觸電身亡。安全教育培訓缺失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事故隱患消除不及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55高壓冷水清洗機未按要求將電機零線接地安全事故隱患,造成此次事故發生。
3.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從業人員路*青在未佩戴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防觸電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操作高壓冷水清洗機,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8·10”觸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路*青(事故單位養殖技術員)。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不夠,在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防觸電勞動防護用品(膠手套、水鞋)的情況下,使用-55高壓冷水清洗機開展清洗作業。在-55高壓冷水清洗機漏電時,身上無勞動防護用品起到保護作用,從而引觸電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本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和承擔者。鑒于其本人已經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未按要求將-55高壓冷水清洗機零線接地,設備存在不安全狀態;安全教育培訓缺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開展作業。該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和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黃敬倫(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55高壓冷水清洗機未按要求將電機零線接地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組織建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廣西柳州泰哥林下養殖有限公司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在作業現場完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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