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鹿寨縣鮮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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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核查處置模塊下達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處置任務,涉及我局轄區1家食品生產單位,現將核查處置公告如下:
被抽檢單位:鹿寨縣鮮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1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西科技師范學院進行監督抽檢,抽樣人員現場抽取了土豆粉(濕粉條)12袋(生產日期:2024年11月7日,規格180克/袋,生產者名稱:鹿寨縣鮮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者地址:鹿寨縣鹿寨鎮金雞路36-2號之東南面1號,生產許可證號:SC12345022300504)。2024年12月6日,本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統中收到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A2240494681159002C),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計量單位:mg/kg、標準指標:≤200、實測值:243、單項判定:不合格)。
2024年12月13日,當事人鹿寨縣鮮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了復檢申請,復檢機構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2024年12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復檢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G24-SPF031),復檢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計量單位:mg/kg、標準指標:≤200、實測值:239、單項判定:不合格)。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其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了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加入乳化增稠劑時攪拌不均勻導致的。
被抽檢單位整改措施:改進生產工藝,延長攪拌時間,確保乳化增稠劑充分攪拌均勻。同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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