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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來源: 鹿寨縣行政審批局  |   發布日期: 2024-10-31 16:36   |  作者: 鹿寨縣行政審批局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柳州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柳州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以及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明確申請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應指定本機關內設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等聯系方式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四條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可當面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人通過郵寄、傳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可以在信封、傳真件的顯著位置標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代理人應一并提交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第五條申請時間的確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二)申請人以掛號信等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須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需要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時間,但申請人未提供電話聯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六條申請的補正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補正的申請不符合要求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確定申請人所需獲取的政府信息;仍無法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處理該政府信息申請。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七條第三方意見征求

          申請人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對于第三方的意見,行政機關按照下列情況做出處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無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和本制度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條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從其他行政機關處獲取,但是未明確公開屬性或者需要變更公開屬性的,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與被征求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提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確定。

          第九條依申請公開的答復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答復期限內,但是行政機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說明理由。申請人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應明確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適用前款規定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答復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所申請公開信息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說明情況。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書面答復,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編號、標題、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內容、明確結果、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印章、落款時間。

          第十二條特別情形處理

          申請內容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相應處理:

          (一)所申請公開內容不屬于《條例》及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二)所申請公開內容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三)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咨詢,要求行政機關解答特定問題的,如行政機關與申請人溝通或補正,申請內容依然不明確、不規范,或申請人不配合的,告知申請人因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并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對申請人所關心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解答或者指引。

          (四)所申請內容屬于信訪、行政復議、訴訟、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訴求。

          (五)所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第十三條區分處理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進行區分處理后,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獲取方式和載體形式

          申請人可以選擇當面領取、郵寄、電子數據傳輸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若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自身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便民服務

          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一)在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提供可下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申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的,相關信息已獲取并可以公開的,可以便民提供給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六)可以結合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集中接收申請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費用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內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流程的具體工作要求,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得當、運行規范,加強工作規范。

          行政機關應及時總結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加強依申請公開有關案例的分析研究,認真落實行政復議、訴訟結果整改提高和責任追究等工作,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條保障申請人權利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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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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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來源: 鹿寨縣行政審批局  |   發布日期: 2024-10-31 16:36    |  作者: 鹿寨縣行政審批局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柳州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柳州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以及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明確申請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應指定本機關內設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等聯系方式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四條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可當面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人通過郵寄、傳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可以在信封、傳真件的顯著位置標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代理人應一并提交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證明材料。

          第五條申請時間的確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二)申請人以掛號信等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須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需要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時間,但申請人未提供電話聯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六條申請的補正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補正的申請不符合要求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確定申請人所需獲取的政府信息;仍無法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處理該政府信息申請。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七條第三方意見征求

          申請人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對于第三方的意見,行政機關按照下列情況做出處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無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和本制度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條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從其他行政機關處獲取,但是未明確公開屬性或者需要變更公開屬性的,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與被征求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提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確定。

          第九條依申請公開的答復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答復期限內,但是行政機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說明理由。申請人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應明確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適用前款規定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答復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所申請公開信息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說明情況。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書面答復,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編號、標題、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內容、明確結果、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印章、落款時間。

          第十二條特別情形處理

          申請內容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相應處理:

          (一)所申請公開內容不屬于《條例》及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二)所申請公開內容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三)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咨詢,要求行政機關解答特定問題的,如行政機關與申請人溝通或補正,申請內容依然不明確、不規范,或申請人不配合的,告知申請人因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并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對申請人所關心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解答或者指引。

          (四)所申請內容屬于信訪、行政復議、訴訟、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訴求。

          (五)所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第十三條區分處理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進行區分處理后,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獲取方式和載體形式

          申請人可以選擇當面領取、郵寄、電子數據傳輸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若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自身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便民服務

          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一)在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提供可下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申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的,相關信息已獲取并可以公開的,可以便民提供給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六)可以結合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集中接收申請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費用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內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流程的具體工作要求,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得當、運行規范,加強工作規范。

          行政機關應及時總結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加強依申請公開有關案例的分析研究,認真落實行政復議、訴訟結果整改提高和責任追究等工作,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條保障申請人權利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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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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