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3007794317P/2023-27058
- 主題分類:
- 發文單位:
-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9日
- 標 題:
- 鹿政辦發〔2021〕30號:關于印發《鹿寨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鹿政辦發〔2021〕30號
- 發布日期:
-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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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解讀:
鹿政辦發〔2021〕30號:關于印發《鹿寨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規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1年10月18日
鹿寨縣人民政府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向鹿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辦公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辦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桂政務公開辦函〔2020〕1號)、《柳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柳政規〔2020〕33號)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規程》(柳政辦〔2021〕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我縣工作規程。
一、責任分工
縣政府辦公室作為鹿寨縣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鹿寨縣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管辦)作為縣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牽頭承擔縣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負責辦理向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負責配合辦理向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工作;負責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工作。
工作程序
(一)接收
1.接收公告渠道的申請
申請人通過“鹿寨縣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向社會公告渠道提出申請的,由縣政管辦接收并登記。
2.接收非公告渠道的申請
申請人通過非“鹿寨縣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告的渠道,直接郵寄給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信件等情形的,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接收。
縣政府辦公室經初審認為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移交給縣政管辦,并辦理移交手續。縣政管辦收到后,應當明確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于1個工作日內反饋縣政府辦公室。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縣政管辦做好登記并轉入審核程序;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說明理由并退回縣政府辦公室。
(二)審核
1.形式齊全、內容表述清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直接進入辦理程序。
2.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縣政管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向申請人出具《補正告知書》。原則上要求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特殊情形以與申請人確定的合理期限為申請人補正期限。
申請補正后進入辦理程序,補正后申請的接收時間,為收到補正申請之日起。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辦理
1.申請內容是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為主體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1)征求意見
未能在鹿寨縣政府門戶網站等官方渠道檢索到申請內容的,縣政管辦于2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辦公室函詢了解申請內容有關情況。縣政府辦公室應于收到工作函后3個工作日內函復縣政管辦,無法提供信息的,說明具體理由;可提供信息的,將信息的復制件及起草行政機關或涉及行政機關一并提供。
縣政府辦公室提供的信息復制件未標注屬性或標注非主動公開的,縣政管辦于2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的起草行政機關或涉及行政機關函詢申請內容公開意見。行政機關應于收到工作函后3個工作日內函復縣政管辦申請內容是否可以公開;不予公開的,根據《條例》規定說明理由。復函應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注明經辦人及聯系方式。如3個工作日內無法回復,需向縣政管辦說明。縣政管辦對復函內容進行審查,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復意見,應要求行政機關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2)征求第三方意見
申請內容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縣政管辦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要求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逾期未答復,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縣政管辦向縣政府辦公室請示是否予以公開。
(3)會商辦理
對于較復雜的,易引起后續復議、訴訟風險的,涉及社會穩定或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等情形的申請,應遵循審慎原則,由縣政管辦提請縣政府辦公室組織縣司法局、申請內容涉及的行政機關召開研討會會商答復,確保依法依規精準答復申請人。
2.申請內容是行政機關為主體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縣政管辦于2個工作日內函詢有關行政機關是否制作或保存申請內容。行政機關就申請內容應當核實是否屬于本機關制作或保存范圍。屬于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應當予以明確;不屬于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提供可能制作或保存申請內容的行政機關名稱。復函應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注明經辦人及聯系方式,并于3個工作日內函復縣政管辦。
(四)答復
縣政管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于2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答復文書使用縣人民政府名義并加蓋“鹿寨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同步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備。需要延長期限答復申請人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答復的具體情形如下:
1.申請內容是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為主體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縣政管辦根據《條例》規定的方式作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部分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等規范答復。
2.申請內容是行政機關為主體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1)縣政管辦答復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公開,并說明理由。本著便民利企原則,在答復中盡可能確定負責公開申請內容的行政機關,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人收到答復告知書后,自行決定向具體制作或保存信息的行政機關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另行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負責做好以本機關為答復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申請內容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行政機關應做好配合工作,自收到征求意見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五)歸檔
縣政管辦負責做好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為答復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歸檔工作,并定期將檔案材料向縣政府辦公室備案。行政機關負責做好以本機關為答復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歸檔工作,并定期將辦理情況向縣政管辦報備。
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違反本工作規程影響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依規準確答復申請人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進行通報;違反《條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則
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程序類文書
1-1登記回執
1-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
1-3延期答復告知書
1-4當面簽收回執
1-5征求第三方意見告知書(給申請人)
1-6第三方征求函(給第三方)
1-7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第三方告知書(給第三方)
2.答復文書
2-1予以公開類
2-2不予公開類
2-3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類
2-4無法提供類
2-5不予處理類
2-6非本機關公開范圍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0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