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
為全面規范鹿寨縣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推進政務公開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的原則:有效的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規章制度; 科學管理、精細分工、明確責任,簡便高效。
第二條 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的目標:
(一) 政務公開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完善公開體制機制;
(三) 加強政務公開管理,提升政務公開質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鄉鎮、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政務公開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各部門要以法律法規為基本準則,建立完善本單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目錄清單要全面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部門權責、“三定”方案內容。
第六條 各鄉鎮、各部門要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有以下情形的及時對目錄清單進行動態更新調整:
(一) 依據法律法規新立、修訂和廢止的事項,需進行新增、變更或刪除;
(二) 事項名稱、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公開對象、公開方式等要素發生變化;
(三) 其他已經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七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將目錄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本制度由鹿寨縣“一服務兩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