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2017年5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嚴禁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經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在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樹種更新改造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021年4月12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計劃用5年時間,重點對柳州市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及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已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樹用材林進行更新改造。
為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落實《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工作,提高飲用水水源地森林質量,提升其涵養水源等生態功能,確保飲水安全,結合我縣實際,由鹿寨縣林業局編制《鹿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編制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規〔2021〕7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主要措施及要求、實施政策、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七個部分。
(一)工作目標
根據鹿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種植桉樹情況,結合林業生產實際,計劃到2026年底,力爭按照《條例》規定完成全縣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及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已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其中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樹種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面積20229.34畝,涉及一級保護區6畝,二級保護區20223.34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增加或范圍有調整的,改造目標任務以保護區調整后的面積為準。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1.強化采伐管理。將《條例》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樹用材林列入重點改造范圍,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塊先改、凡采伐的地塊必改。沒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許培育到主伐年齡再進行更新改造。對列入更新改造范圍未進行改造的桉樹林木,將依法限制采伐。各有關鄉鎮加強對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況的跟蹤指導,督促業主按照《條例》依法改造,不得繼續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權保持不變。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據群眾意愿和有關規定,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
2.實施更新改造。根據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別采取相應的改造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公益林改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益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種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將納入更新改造范圍內的桉樹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營造兩種樹種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過擇伐、間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補植套種鄉土珍貴樹種,將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為異齡混交林。
(3)實行封育保護。對于已納入更新改造范圍暫未實施更新改造的現有桉樹種植地塊,按照《條例》規定限制采伐,實施封育保護,嚴禁開展對水源水體產生污染的經營活動。
(三)扶持政策
對同意改造成其他水源涵養能力更強樹種或混交林的原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優先安排改造所需林木采伐指標,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更新改造后,經驗收合格按照1000元/畝的標準一次性予以補助,不進行更新改造,實行封育保護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補助政策。